农业保险根据农业种类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和意外损失保险;根据保险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法律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1、中国人保政策农险的优势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农业新中国成立后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创新农业保险经历了起步阶段的快速发展、中间阶段的停滞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发展。政府干预与保险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密切相关。农业保险的兴起、快速发展、持续稳定发展、萎缩和停办,都是政府干预的直接或间接结果。(1)新中国农业早期保险业的快速发展:1949年至1958年建国初期,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一片废墟的局面。
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ICC中国)成立,并迅速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中国是农业一个大国,农业一直是支柱产业,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为了恢复在战争中受损的生产农业巩固土地改革的成果,新成立的中国保险公司于1950年成立。最初的试点农业保险主要是借鉴前苏联的经验模式并与当时行政中心的土改和抗美援朝相结合,以政治任务的形式推广。
2、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