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非农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二)不得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种条件较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和发展林果业。(4)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饲养畜禽,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4、农村 农业部关于养殖用地新规法律主体性:农地新政如下: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的土地,作为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土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农村农保地建房的后果关于“农地能否用于建房”的问题,实际上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的紧急通知。要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何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造林、发展果业、搞林粮间作、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隔离带施工;不得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非农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所有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在基本农田上的建设,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建绿化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6、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 隔离带的规定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加强铁路干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美化环境,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干线(包括京山线、京承线、秦镜线、鲍静线、京通线、丰沙线、京原线、景光线、大秦线、东南环线、东北环线、西北环线)沿线两侧,按照本规定划定隔离带(以下简称)。
隔离带以内的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第3 隔离带: 1条的范围。铁路干线穿越市区(含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划的城市建设区,下同)的区段,以铁路干线(含规划干线)外轨为准,每侧划定为隔离带。2.铁路干线穿越平原农业地区的区段,以铁路干线外轨为准,每侧划定为隔离带。
7、河北省 农业设施占地政策分为2类:1。临时建(构)筑物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需签订复垦协议并在县级备案;2、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必须占补平衡。一是所有受保护的农用地都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保护性农用地属于与耕地、园地、草地并列的农用地。
第二,明确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受保护的农业用地进一步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业作物种植中的钢架结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畜禽舍(含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及绿化等生产设施隔离带规模化养殖中的土地;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取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养殖和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用地和哺乳室等。
8、设施 农业附属设施包括哪些法律主体性:受保护的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商业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农作物种植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保护地。根据保护性农用地的特点,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保护性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业作物栽培中的钢架结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2.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内通道)及畜禽有机物处置用地;3.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取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4.养殖和育苗场所、简易生产和哺乳室用地等。
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储用地:指储存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具、农产品分拣包装及其他必要场所的用地;3 .硬化旱田、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乡村道路”要求的道路等用地。
9、 农业设施用地是否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关于完善保护性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 } 155号)规定,保护性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x0d\x0a II。农业设施建设和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