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2机械。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办理-2机械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农机监理机构对-2机械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自治区-2机械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农业 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令第126号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也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机械-2机械及其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治第二条本条例所称-2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业运输和农业工程机械作业的电力。本条例所称-2机械事故,是指-2机械因驾驶人、操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田间、庭院、乡村道路作业、行驶或者停放车辆时的违法行为而发生的碰撞、碾压。
6、 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2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2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2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经营和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2机械是指农业生产和初加工其产品及其他相关农业活动所使用的设备。第三条-2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2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机构,-2机械全体业主应当行为-2机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农业。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2机械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2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7、四川省 农业 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 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正确处理农业 机械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2机械安全监管和-2机械事故的处理。本条例所称电力-2机械是指用于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村交通运输和农业工程。
本条例所称-2机械事故,是指农业Power机械Operation机械在农村地区碰撞和停车以及在农村拖拉机道路上行驶。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2机械由行政部门负责-2机械安全监管-2机械。
8、 农业 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三章勘查处理第十六条农业机械事故应当由两名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人员共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人员在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七条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二)保护和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收集和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三)涉及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品的农业机械事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四)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的农业机械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五)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嫌疑人,寻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六)遗产项目的登记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