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完成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以农业税(部分产品征收特别税)的形式体现,通过法律形式规范了农村财务制度,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是税费改革的一大成果。但是,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并不是理想的税制,改革必须深化。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全国人民郑重宣布,将在五年内废除-0。
农业税税费改革后,农业税与税费改革前相比,农业税负担普遍有所增加。改革前,1958年核定的农业税负担,全国为15.5%,但属于名义税率。经过近50年的变迁,随着土地面积的扩大和单位产出的增加,实际税率只有3%左右,在七八十年代一直保持在这个负担水平。当时除了农业税,基本没有税外收费,也没有特别税。
9、为什么有 农业税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俗称“公粮”。农业税起源很早。中国过去称之为土地税,西方国家称之为地租税或土地税。在封建社会,农业是最重要的生产部门,是封建国家最重要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体。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一直在下降,而且农业税在当代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不是税收的主体,而是财政收入的辅助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该条例农业税于1958年6月3日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颁布,并一直实施至今。这个古老的税种已经有2600年的历史了。历史上,“皇粮国税”一直影响着中国的兴衰。虽然中国历史上也有过一些改革,比如“两税法”、“一条鞭法”、“摊税一亩”,为了扩大纳税范围,让有房产有钱的人多缴税,但最终因为官员管理腐败,负担都转嫁到了农民身上。
10、什么是 农业税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俗称“公粮”。1958年6月3日,NPC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条例》(-0/),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农业特产税征收条例》(-0/)。农业税的特点如下:1。农业收入是征税的对象;2、以年产量为计税依据;3、实行两种方式收集;4、在国家统一控制下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5.地方政府拥有相对更多的管理自主权。
2.农业税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可分为以下两种:1。按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业税的应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农业税在国内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农业税的有效收集方法,2.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于上市的农林牧产品,按照产品收入计算农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