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5农业行政部门管理农作物在其执行机构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设置种子-3/事业单位。
1、四川省农作物 种子 管理条例(2001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Law(以下简称种子 Law),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工作种子其所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管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良种选育、试验和推广。
救灾备灾准备金的储备计划和使用种子由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农业。救灾备灾所需仓储设施种子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救灾备荒准备金种子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适当补贴。第六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审定,具体审定办法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品种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育种者自行决定。
2、黑龙江省农作物 种子 管理条例(2013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的建设种子 管理,保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第二条本条例种子所称农作物包括粮食、油料、马铃薯、麻类农业种子、果实、根、茎、苗、芽等生产用繁殖材料。
第四条农业生产必须使用良种,品种布局逐步区域化,种子实行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有计划地组织种子供应(以下简称“四化一供”)。目前不能实行计划供种的地方,要组织指导选育和保留种子供农民自用。第五条农业行政部门管理全省农作物种子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其执行机构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设置种子-3/事业单位。
3、安徽省农作物 种子 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 -3/保护和利用种质资源,保证种子质量,规范种子育种、生产、管理和使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0(以下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种子、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种子和管理的饲养、生产和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种子-3/委托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种子1233。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良种选育、试验和推广。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省人民政府建立了a 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满足生产需要和在发生灾害时调剂余缺,保障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