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2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机构,-2机械全体业主应当行为-2机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农业。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2机械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2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4、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2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2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1》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农用拖拉机和农用动力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驾驶人,是指驾驶拖拉机等自走式车辆的人员-2机械;操作工是指操作拖拉机配套农机具和固定-2机械作业的人员。
5、河南省 农业 机械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2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 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业、渔业及其配套作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农用动力机械。使用农业 机械必须遵守这些规定。第三条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农民、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确保作业安全的原则,加强-2机械的安全管理。
农机监理人员在农机牌证管理、考试考核、技术检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处理事故时,必须依法办事,按规定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证件,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安全管理-2机械第五条购买农业 机械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并通过检验资格认定。农业 机械转卖、变更、报废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过户、转移、注销手续。
6、上海市 农业 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 机械及其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的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 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拖拉机农业 机械和农用动力。第三条凡在本市工作的人员-2机械及其驾驶人员、操作人员,以及与-2机械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五条-2机械应当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检验并取得号牌、行驶证或者上岗证后方可用于作业,行驶证或者工作证应当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农业 机械转移或报废时,必须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转移、过户、注销手续,第六条农用拖拉机、自走式拖拉机-2机械在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前需要移动或者检验的,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临时号牌或者检验号牌,按照规定的要求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