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推广法》(-0),促进乡村振兴,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施肥、植物生长发育监测技术和育种技术;(二)耕地质量和土壤墒情监测、土壤改良等技术;(三)病虫害、动物疫病等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四)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和运输技术;(5) 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六)农田水利、农村给排水、水土保持技术;(7) 农业机械化、农业航空、农业气象学和农业信息技术;(8) 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安全与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9)设施农业、智慧农业、其他技术农业。
4、黑龙江省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业综合发展整体水平,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施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批准,利用财政专项资金、银行专项贷款及其他配套资金(包括引进资金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自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的综合管理和利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农业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农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参与财政投资资金的项目立项,负责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筹集和有偿资金偿还目标的落实,监督财政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5、安徽省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产量、质量和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0。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土壤、水、大气、生物等各种自然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相关的生产、生活、管理、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农业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的基础。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