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无需补充规划;如果耕地遭到破坏,但由于位置原因难以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充。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免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充。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 用地必须恢复到原来的用途。设施农业 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土地为耕地的,实行占补平衡。
5、国家对农 用地的用途有哪些规定?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开垦与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部分省、直辖市由于土地后备资源不足,新增建设后用地,新增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已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调减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耕地,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 农业科研。
6、江苏省 农业设施 用地新规定法律的主观性:根据《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一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房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市辖区、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的总人数不超过200平方米(一个子女只计两个,一户只计一次);人均耕地超过十五分之一公顷的县级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7、国有 农业 用地划拨规定法律主体性:农业 用地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它都是非常重要的。中国是一个大国,农地是立国之本。没有农业 -1/,就没有办法养活十几亿人。所以我国法律中关于-2用地的规定并不多。《土地管理法》第-2用地1号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耕地,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 农业科研。
8、农村建设性 用地有什么规定Construction用地其中:商业服务用地、工矿仓库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包括-2 用地和建设用地等。农业用地就是用来耕种的土地,但是很多人不了解乡村建设。乡村建设用地有什么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让大家了解一下。1.乡村建设用地建筑用地包括:商业服务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112。
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房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可见,我国将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2.只有集合管理施工用地才能进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