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设施可以占用基本农田。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3/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种植设施禁止破坏。如果耕地遭到破坏,但由于位置原因难以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充。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免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充。
6、 农业 设施用地能建什么建筑物法律分析:(1) 设施 农业用地可以占用基本农田。设施 农业原127号文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但对于配套 设施涉及平原地区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建设,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占用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批。但新政策明确提出,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无需补充规划;种植设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养殖设施确实难以避免,永久基本农田也是允许的,但必须补充。
随着种植养殖技术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短缺,建造多层建筑,实现立体化已成为水产养殖企业的发展方向。而原有政策对此没有明确支持,导致把握上出现偏差。有的地方明确不允许建设多层水产养殖设施,有的地方甚至把多层水产养殖建筑当作“大棚房”进行改造拆除。对此,新政策明确提出水产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这对水产养殖企业是一个极大的利好和支持。
7、 设施农用地属于什么地类设施农用地属于生产设施土地,具体是指直接用于经营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农作物种植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土地及其相应的子公司设施土地,农村宅基地除外。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土地,以及农业因规模化经营必须建设的土地配套。设施农用地选址应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开发土地设施-3/,最好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
8、 农业用地 配套建设用地比例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1)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模式。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是直接使用或服务农业生产,其性质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不同。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农业设施)的规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的建设规划,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2)合理控制设施-3/子公司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各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农业相关标准,本地区设施-3/开发类型和特点,符合严格控制的子公司。对设施建设标准作出指导性规定,科学制定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的用地标准。
9、农用 设施用地能建什么法律分析:农业设施土地可建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土地设施土地。其中,农作物种植用地设施包括农作物生产和生产服务的哺乳室、农资农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的烘干、分拣、包装、保鲜储存用地设施;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土地包括水产养殖生产及直接相关的粪便处理、检验检疫等,设施土地不包括屠宰、肉类加工场所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