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 用地使用期间未使用土地,未擅自或变相使用农业 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无关于设施农户用地管理办法法律主体性:农业设施-。
1、关于设施农 用地管理办法法律主体性:农业Facilities用地管理措施包括:农地必须坚守,禁止使用改变或变相使用/agriculture。法律客观性:设施养殖户用地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管理条例第二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建设应当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非生产性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过度占地,禁止审批搭便车。设施养殖户用地畜牧场、饲育场、水产养殖场,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签订复耕保证书,缴纳复垦保证金,要求按时恢复为耕地。
2、如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改变耕地的性质10亩以上需要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转用地到建转用地的,需要办理农转用地的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申请使用城市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范围以外的土地用地,涉及农业的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作出决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预审报告用地。
3、农村耕地变更为林地应具备什么条件农村耕地改为林地,即退耕还林,符合水土流失严重、产量低且不稳定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条件。《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五条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计划,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二)严重沙化、盐渍化和石漠化;(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且不稳定。江河源头及其两岸、湖泊水库周边的陡坡耕地,水土流失、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重要地区的耕地,在退耕还林规划中要优先安排。
4、如何扩大 农业 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业用地、建筑用地、无利可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