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8 } 8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税收。一是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8、关于 涉农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分析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农业合作社、农业公司、家庭农场蓬勃发展,带动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小生产”走向“大市场”。以下是对涉农 enterprise中存在的涉税问题的分析。一.税收待明确的优惠政策当前,国家加大了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家庭农场蓬勃发展,带动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小生产”走向“大市场”。
一.税收优惠政策待明确目前,税收专门针对家庭农场的优惠政策尚未出台,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家庭农场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免征房产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场所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但关于家庭农场房产税征收的政策尚不明确,是征收全部房产税还是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分房产性质和用途,需要进一步明确。
9、200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5项 涉农 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2004年3月中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优惠政策涉农-2/:一是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业的农民,已缴纳农业税和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的农业特产收入和种植、养殖、饲养、捕捞业收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六项 涉农 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对农业机械化、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有关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业务免征营业税。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解读1。农业机械耕作是指业务利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作、种植、收获、脱粒、植保等。)在农业、林业和畜牧业。“变坡为梯”及相关土方运输也属于农业机械化耕作的范畴。
三、有害生物防治,指从事农、林、牧、渔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业务。四、农牧业保险,是指为动植物的种植、养殖、畜牧业种植和养殖提供保险业务,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械化、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以及使农民获得农牧业保险知识业务。管理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生产中的机械耕作、排灌、植物保护、病虫害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凡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