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免税农业进项税允许抵扣产品:一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二是扣除海关完税证明注明的税额;三是根据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扣除;四是根据买方出具的购货凭证,即购货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扣除。对于前三种情况,相关规定比较明确,容易实施,但对于第四种情况,相关规定比较分散,不一致,实施起来比较困难。
一、产品必须免税农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的比例为13%(注:财税[2002]12号)。这个规定很明确。只有农业免税的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不是所有农业产品都可以抵扣。这里的“免税农业产品”仅指农业免征增值税的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产品。
9、 税务局对收购农产品的规定1。正面回答:1。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领购发票资格的审查,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购买;2、在发票领购过程中,领购发票实行限时管理;3.分期限量购买发票,一次最大购买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其中,新批;4.纳税人购买发票不能满足当月业务需要的,应当申请增加购买发票。
考虑到企业消耗原材料结转成本的税前扣除,建议及时记录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时,对于2017年6月1日国家办公厅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农产品税率计算方法和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 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其加工税率为17%的货物所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在当期购买时按照11%的抵扣率抵扣,并在征收时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建议纳税人及时记录农产品采购发票进行抵扣,避免原材料使用时不记录农产品采购发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0、农产品收购进项税怎么计算啊农产品收购进项税的计算方法是进项税的收购价格乘以抵扣率。农产品收购是国家农业农产品税收征收统一收购的总称。前者是国家对生产单位征收的农业税的一种形式,反映了国家与农业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后者是国家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的一种形式,体现了国家与农业生产者买卖之间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国家征收的粮棉油实税由粮食部门(或供销社)接收,按规定价格兑换成现金,转交给财政部门,这就好比粮食(供销)部门从农业 producer购买商品,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征收与统购相结合的方式称为收购。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产品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收获植物和饲养、捕捞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备注中所列的自产产品;上述单位和个人外包的农业产品,以及上述单位和个人以外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业产品仍属于附注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