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 -0/工作的领导,将农业各项事业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农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械,是指用于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工作机械,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1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财力建立-1机械化发展基金,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展-1机械化;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1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对-1机械化事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陕西省 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 -0/,促进。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械,是指用于产品生产和初加工以及其他相关农业活动的机械和设备。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械科研、生产、鉴定、销售、推广、使用、维修、人员培训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鼓励省内外一切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投资方式在本省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 -0/工作的领导,将农业各项事业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在-1机械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江西省 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操作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械,是指用于产品生产和初加工以及其他相关农业活动的机械和设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 -0/工作的领导,将-1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农业的数量。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1机械化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管理工作农业。
3、武汉市 农业 机械化促进办法(2015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1机械化建设现代社会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机械化促进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推广工作和机械科研生产、推广使用、销售维修、服务管理等活动范围内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1机械化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将-1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等措施。每年在武汉规定的常规农业投资及相关专项农业投资农业投资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1机械化事业。